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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本件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之被告資料:按被收養人之身分為養父母之繼承人所否認,而有提起確認身分之訴之必要,則以養父母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確認其與已故養父母間收養關係存在之訴,固為法之所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941號判決可資參照)。
惟本件原告以國家之戶政機關即苗栗縣南庄鄉戶政事務所為被告,當事人顯然不適格,戶政事務所依職掌為戶藉上之記載,本件係因該戶政事務所職掌上無法依法為收養登記,並非否認原告與翁運金間之收養關係,原告列南庄鄉戶政事務所為被告,顯有誤會。
二、補正被告資料後,請同時補正被告即養父母之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其等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賢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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