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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號
原 告 庚○○
號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壬○○
被 告 丙○○○
8號
乙○○
戊○
4樓
丁○○
8之1號
兼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辛○○
8號
被 告 己○○ 原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家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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