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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27號
原 告 甲○○
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應繼分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家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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