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拍,249,2008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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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⑴89年1 月19日⑵89年1 月28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⑴360 萬元⑵6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第三人李蕙如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均自89年1 月18日起至129 年1 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第三人李蕙如於89年1 月17日與聲請人簽訂「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 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向聲請人借款350 萬元,有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額度設定日起20年,於借款期限屆滿時,借款人應償還所有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且倘任一時期借款人使用之自由年貸循環額度所生之借款本息合計超過自由年貸循環額度時,借款人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部分,如未依約償還,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清償。

詎第三人李蕙如自97年7月1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499,814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 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增補合約、欠款紀錄、繳款紀錄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業以97年10月17日苗院燉非清97拍249 字第28221 號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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