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立大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匯票(匯票抬頭: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二、苗栗縣頭份鎮○○段地號970、991、992之最新地籍謄本。
三、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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