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消債更,136,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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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債 務 人 戊○○
巷17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請說明債務人之夫乙○○、之子甲○○、之女丙○○、之子丁○○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及其等各從事何工作?就讀何學校?是否與債務人同住?

二、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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