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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⑴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⑵97年1 月及97年7 月至10月收入證明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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