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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
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聲請人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成立之債務協商,請說明係何時開始毀諾?
㈡聲請人之女乙○○、丙○○如仍在學,請提出相關證明。
㈢請陳報聲請人兄弟姊妹之姓名,並提出渠等戶籍謄本。
㈣請提出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 旗 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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