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消債更,210,2008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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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一、聲請前2 年,配偶及受扶養人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並陳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計及扶養費之負擔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請說明在「依法應扶養之人」所支付之費用與「必要支出」部分是否有重複列計。
三、說明聲請人97年1 月至11月之工作為何? 此期間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證明。
四、據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所載,兩造協商不成立之理由為聲請人協商意願低落且沒有意願與銀行協商,請聲請人就此部分予以說明。
並請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 及雙方所提還款方案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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