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消債更,212,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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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序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成立後,至聲請更生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即毀諾)及其具體原因,並檢附清償證明文件,及再詳細敘明不可歸責於己原因。

二、聲請更生前,是否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商,並表明與其他債權銀行共同協商之意旨,若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以表列方式分別陳明關於民間私人借貸,其款項如何交付?如何清償?並提出渠等之聯絡電話及法院開庭通知可送達之住址。

四、提出所有存摺(包括證券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並敘明是否購買股票、基金等交易情形;

若無證券存摺或集保存摺,則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松山區○○○路363 號11樓)出具95年迄今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五、是否有保險?若有,請提出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提出繳款方式之證明文件、現存保單價值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解雇,究係自願性離職,還是非自願性離職?若係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並提出領取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

若未領取失業給付,則請詳細說明未領取之原因。

又離職後迄今,每月收入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美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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