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消債更,214,2008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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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4號
聲請人 即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釋明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郵局存摺影本所載,聲請人除身障補助外,尚領有兒少扶助費及低收入扶助費,請釋明聲請人每月領取之補助費用之項目、金額及何時開始領取,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中,前2 年必要支出平均每月為27,404元,是否包含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每月支出扶養費(陳玉玲1,872 元、陳彥汾4,449 元、徐玉如1,819 元)在內,倘是,請具體說明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聲請人與合作金庫銀行協商時所提之還款計劃,並說明每月僅得攤還5,000元之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珈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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