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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債 務 人 乙○○○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案由欄中關於「聲請暫免繳納費用」記載,應更正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關於「聲請暫免繳納費用」之記載,係「聲請更生程序事件」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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