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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乙○○
7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本金之正確金額。
二、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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