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苗小,254,2008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江浚溢即帝鋒防災科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苗小字第25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29日上午11時38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通 譯 孫名慧
進行事件點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乙○○ 到
被 告 江浚溢 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燕蓉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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