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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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