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補,199,2008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聯格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中華麻將競技協會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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