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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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