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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巷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7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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