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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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