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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巷1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1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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