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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劉家廣
訴訟代理人 邱碧珠
林富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應祥
被 告 劉家榮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黃淑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劉家廣應於文到七日內向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補繳測量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
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因須就分割方案重新繪製測量圖,該訴訟行為經苗栗縣銅鑼地政事務所通知尚須補繳測量費新臺幣4,800 元,應由原告預納。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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