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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新竹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4,93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3,3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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