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