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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
被 告 乙○○
號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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