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重訴,81,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雅梵國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律師
被 告 西湖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長春藤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及鑑定人台灣省建築師公會。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

經查,原告提出之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請提出下列證據以利鑑定「維多利亞賣場內部裝修工程、廣場整地、鳥籠及壓花地
坪工程、花園餐廳、小英故事館、及咖啡販賣工程之施
工圖」。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
,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
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
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
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
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
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
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
利爭點之整理。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
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