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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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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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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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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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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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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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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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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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