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甲○○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96年7月15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002 │甲○○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96年8月15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003 │甲○○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96年9月15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004 │甲○○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96年10月15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005 │甲○○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96年11月15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006 │甲○○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 │96年12月15日 │10,000元 │AA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