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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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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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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 股 數 │備 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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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31743至80ND-32359 │ │617 │617,000 │ │
├──┼───────────────┼─────────────┼──────┼───┼─────┼───┤
│002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81617至83ND-81698 │ │82 │82,000 │ │
├──┼───────────────┼─────────────┼──────┼───┼─────┼───┤
│003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84277至83ND-84422 │ │146 │146,000 │ │
├──┼───────────────┼─────────────┼──────┼───┼─────┼───┤
│004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D-108418至83ND-109016 │ │599 │599,000 │ │
├──┼───────────────┼─────────────┼──────┼───┼─────┼───┤
│005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150001至85ND-150067 │ │67 │67,000 │ │
├──┼───────────────┼─────────────┼──────┼───┼─────┼───┤
│006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167402至85ND-167449 │ │48 │48,000 │ │
├──┼───────────────┼─────────────┼──────┼───┼─────┼───┤
│007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221089至88ND-221120 │ │32 │32,000 │ │
├──┼───────────────┼─────────────┼──────┼───┼─────┼───┤
│008 │信益陶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F-601至85NF-610 │ │10 │1,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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