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7,除,26,2008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示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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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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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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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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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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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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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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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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