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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辰○○
即 原 告
甲○○
寅○○
乙○○
庚○○
癸○○
未○○
戌○○
亥○○○
丑○○
巳○○○
酉○○
申○○
丙○○
戊○○
卯○○
午○○
子○○
辛○○
丁○○
己○○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勞訴字第2 號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59, 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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