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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吳淑媛會計師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益昌工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表冊呈送在案。
經徵得股東陳寶連之同意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陳寶連為聲請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決議紀錄、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惟查,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10號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聲請人於民國98年1 月8 日聲請呈報清算完結事件,因尚有稅款未清償,業經本院於98年2 月11日裁定駁回。
是聲請人尚未清算完結,其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 千元。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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