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29,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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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苗栗客家文化廣播電台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苗栗客家文化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准予變更補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苗栗客家文化廣播電台之董事長,茲經民國98年8 月17日第5 屆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經報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9 月7 日通傳營字第09800363840 號函同意變更,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98年8 月17日第5 屆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補充財團法人苗栗客家文化廣播電台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 欣 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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