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4,200903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飛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最近1 年繼續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證明(聲請人所提之股東名簿,僅能證明聲請人持有4.1%之股份,尚無法證明「繼續1 年」持有之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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