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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因欠缺法定要件,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清算人願任清算人之同意書。
二、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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