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007,2009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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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車之驛保養中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車之驛保養中心營業登記資料及補正負責人,並提出車之驛保養中心負責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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