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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三義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聲請狀之請求標的欄請求債務人給付「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依債權人檢附之借據第五條,該違約金部分未記載其百分比(空白),尚難為債權人違約金請求之依據。
債權人應補正上開違約金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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