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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97號
債 權 人 御國帝景管理委員會
27巷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究係以丙○○、甲○○中之一人或全體為債務人?何以債權人列該二人為債務人?是否因該二人為共有人或繼承人?如係共有人,應有部分各為多少?應釋明之。
二、債權人是否係請求丙○○、甲○○連帶清償?如該二人為共有人,是否係按應有部分比例清償?如係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並應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之依據。
三、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四、提出債務人丙○○、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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