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105,200903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黃勤良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詢黃勤良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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