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150,2009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聲請狀「請求之標的」欄所載「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及「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自民國96年9 月15 日起」,所載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寫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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