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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9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記載「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請釋明聲請事項請求之違約金,是否應依上開約定,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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