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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11號
債 權 人 甲○○
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秋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徐秋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債務人正確姓名為「徐秋蘭」或「乙○○」,如有誤寫應一併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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