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567,200903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
債 權 人 許祥輝即瑞影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應釋明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本票票款?或依據租賃契約書請求違約金?

二、債權人所提租賃契約書之期間為民國94年11月1 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之定期契約,債權人如何基於前開租賃契約請求債務人給付?

三、租賃契約第七條係約定:「乙方如違反本合約之規定時,甲方得片面終止本合約,沒入本合約書第三條第三項所載之保證金及第三條第二項所載之租金,充作違約金,並立即回收甲方提供之合約標的。」

等語。

則債權人應釋明是否應先終止契約,始得沒入保證金?

四、上開約定「甲方得片面終止本合約,沒入本合約書第三條第三項所載之保證金及第三條第二項所載之租金,充作違約金」,債權人於簽約時已收取保證本票充作違約金,為何得再主張債務人給付違約金?

五、如債權人係基於租賃關係請求違約金,則請求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六、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