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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96號
債 權 人 聰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樂印刷人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並查明債務人之名稱為「朱樂印刷人興業有限公司」或「朱樂印刷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如有誤寫,應具狀更正。
二、債權人檢附之發票抬頭非債務人,請釋明該發票與債務人有何關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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