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600,2009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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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債 權 人 遠翔旅行社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林榮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債權人請求前開債務人連帶給付,惟所附簽收單僅有「葉阿珠」簽名,無林榮欽簽章,亦無債務人明示連帶給付之約定。

債權人應補正足以釋明林榮欽為債務人之證據,並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如債權人未能釋明林榮欽為債務人,本件買賣價金又未約定清償期,則債權人應釋明已向甲○○○定期催告而債務人未履行之證明。

(債權人所提存證信函係對林榮欽催告,不能認為對甲○○○發生催告效力。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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