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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記載本金100,719 元,惟「請求之原因及事實」記載「其中本金103,358 元」,依所提「債權明細查報表」又記載本金「103,358 元」,請債權人查明有無誤寫誤算,如有錯誤應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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