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721,2009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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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21號
債 權 人 高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請求債務人乙○○連帶給付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可資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乙○○與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連帶清償債務,無非係以乙○○與債權人接洽業務時皆以合夥人之身分自居,而將其列為債務人,請求連帶清償云云。

惟查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有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乙○○有明示願負連帶責任;

且本院依職權查詢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之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為獨資組織,無所謂合夥人可言,債權人復未證明乙○○與債務人蔡興即茂盛土木包工業有合夥關係。

縱認乙○○為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合夥人係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始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則債權人亦未能釋明有得對合夥人請求連帶負責之要件。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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