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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號四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住所「苗栗縣南庄鄉169號」顯非明確,債權人應補正債務人完整住所地址。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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