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楠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狀所載公司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與上開登記資料不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