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1971,2009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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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97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精輝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自本院對債務人精輝塑膠企業有限公司發扣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第三人丙○○對債務人每月所得請求之薪資債權若干。

二、債權人依移轉命令所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金額,為本院對債務人發扣押薪資之命令後至目前為止,第三人丙○○對債務人每月所得請求薪資債權之三分之一,債權人應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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