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司促,2067,2009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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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前向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以97年度消債抗字第4號裁定自97年11月1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現則以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35號進行更生程序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案卷核閱屬實。

則本件聲請時債務人尚在進行更生程序,本件債權亦非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債權人自應依更生程序確認、行使其債權。

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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